湛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该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职责、服务内容、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湛江市物业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制定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湛江市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为居民创造更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湛江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建设,共同营造和谐社区环境,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制定物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制定会议方案、选举办法等文件,并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区、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并抄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区、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并限期报送,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属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成立和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对日常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等,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买受人使用的,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章 物业服务收费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照约定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催缴等方式要求业主支付拖欠费用及滞纳金等费用,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限制条件,不得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第二十三条 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第二十四条 物业的维护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费用支出,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考核奖惩机制等措施促进服务质量提升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